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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范围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主刑已经执行完毕而正在执行附加刑的或者被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

  

    我国刑罚体系由主刑及附加刑构成,附加刑是刑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无论单独运用还是附加适用都是刑事处罚。从理论上讲,主刑已经执行完毕而正在执行附加刑的或者被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都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都应“以自首论”,但由于何谓正在执行附加刑,何谓附加刑执行完毕,也就是附加刑的执行期限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理解不同,从而导致实践中“以自首论”主体范围的认定因判处附加刑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刑法中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明确规定,何谓正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就是说何谓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司法机关很容易判定,所以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主刑已经执行完毕而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正处在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都认为可以“以自首论”。但如何判定没收财产、罚金刑的执行期限的终了,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困难。

  

    (2)刑法中对许多犯罪如盗窃、抢劫、贪污等罪的处罚都有判处罚金刑或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对罚金刑的执行期限,刑法作了明确规定,何谓没收财产的期限,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一般会判令执行期限,如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刑罚执行期限并不以法院判定缴纳日期为限,只要犯罪分子未缴足法院判处罚金总额,其刑罚就视为未执行完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分子经济条件及个人财产状况所决定,经常出现对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项难以执行或不能及时执行完毕的情况,有些犯罪分子终其一生也未能缴足罚金款项。也就是说,若犯罪分子在法院判决确定期限内缴足罚金额或没收财产额,算作附加刑已执行完毕,那么期满不缴纳或缴纳款项不足罚金额的犯罪分子,何谓附加刑已执行完毕,在实践中认定有一定难度。


·犯罪后外逃再自首的认定
      犯罪分子外逃后再投案自首,虽然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但在法律的适用上应当有所区别。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笔者以为,一是对闻风而逃后再投案自首的贪官,在定罪量刑时不能忽略其加重处罚的情节;二是同比情况下,犯罪后外逃再自首与不外逃这两者,在定罪量刑上,前者应重于后者。众所周知 ,犯罪后外逃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制裁,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坏,相对于不逃或投案自首者,其行为...


·自首与坦白有何区别?
      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己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其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坦白与自首在某些方面存在相同之处:1、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3、都是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4、都是从宽...


·取保候审与自首认定
      新刑法虽然对自首仅规定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法定要件,但自动投案却是包括必须是基于犯罪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含义在内的。这一点从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也能体现出来。刘某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犯罪,表明其投案后并没有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也不是自愿...


·因有犯罪嫌疑被拘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不是自首?
      不是自首。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我们知道,成立一般自首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成立特别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除应符合成立一般自首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


·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两种类型,理论界、实务界称之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区别的主要特征在于:特殊自首不具备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关于特殊自首是否存在投案特征,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特殊自首具有自动投案的特征,只...


·怎样才算自首?为什么有的人自首了却没有得到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犯了罪以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 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呼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 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自首呢?
   一般来说,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现犯罪人但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已实施了犯罪并听候处理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什么是特别自首?
      刑法第164条第3款、第390条第2款和第392条第2款系刑法分则关于特别自首之规定。理由如下:所规定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三个相关条款对于该类行为描述、措词及处理均为一个模式;此即“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表现为下列情况:(1)犯罪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自首。(2)犯罪人犯罪后由于他罪...


·余罪自首的认定
      “余罪自首”不是新鲜的事,按理应是我国自首制度的传统内容。《唐律。例律》规定:“因问所骇之事,而别言余罪;亦如之。”我国革命法制史上便有“一罪既发觉,而自首未发觉余罪者,得减所首全罪之刑一等”之规定(《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但是一九七九年刑法典对此不作规定,使之成为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现行刑法为了弥补其不足,扩大自首范围,将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交待未被发觉的罪行明确规定为“以自首论”。从而使在刑法学界长期有不同看法...


·纪律处分期间(“两规” 和“两指”)供述罪行是否构成自首?
      纪律处分,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两规” 和“两指”,即纪检监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发现问题后,责令涉嫌违法违纪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违纪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如实供述罪行能否成立自首?
      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期间,无论如实供述的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均不能认定自首。第一种意见认为将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犯处理,显属违法。第二种意见只考究了立法意图,而未能正确理解刑法典条文对“自动投案”的规定。   刑法理论界把刑法典总则第67条规定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1]。刑法分则规定有单位犯罪的罪名多达120个,几乎占总罪名的四分之一还要多,但是总则和分则均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自首的认定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不一、认定困难和可操作性的混乱。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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