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      设在江苏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合计为33%,其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减免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1、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   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 其他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有:



  

1、   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设立的下列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叁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2、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江苏省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江苏省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20条新政
      

放宽市场准入,行业非禁即入

     第一条 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现象,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集贸市场、汽车销售、清算事务所等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
    
 ...


·江苏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
      江苏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 农牧渔业 纺织业 医药业 化学工业 建材业 石油加工业 轻工业 机械工业 电子信息产业 冶金业 交通运输业 服务业 城市建设及环境保护 新技术产业 农牧渔业 特种蔬菜和花卉的工厂化生产,动植物优良品种的繁育,农业生物技术开发,农产品出口的生产基地建设,特种蓄禽、水产养殖,农产品的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远洋捕捞,滩涂开垦。 纺织业 高档织物印染和高技术后整...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二○○六年一月九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及《〈内地与澳门关...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苏工商注〔2008〕61号  2008年2月26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准确理解《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合理区分工商登记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江苏省投资保障
      

江苏省投资保障


·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乡镇工业园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乡镇工业园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