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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关于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

  

1、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提供资助的企业计算企业应纳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进出口税收



  

1、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三)增值税及营业税



  

1、   销售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对属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经过去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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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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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乡镇工业园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乡镇工业园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苏工商注〔2008〕61号  2008年2月26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准确理解《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合理区分工商登记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南京市[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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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江苏省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20条新政
      

放宽市场准入,行业非禁即入

     第一条 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现象,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集贸市场、汽车销售、清算事务所等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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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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