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假合同生效吗?假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假合同生效吗?假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
  
  假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签订假合同只会影响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假合同虽然在最初会给对方带来生活的甜头,却也伴随着违法的风险。那么,假合同生效吗?假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下文是关于假合同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假合同生效吗?
  
  假合同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一方根据自己利益伪造的(单方签订的)、无中生有的属虚假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双方不根据法律程序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不一定是虚假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假合同的表现形式
  
  1、以高额回扣作诱饵。
  
  为了达到顺利签约的目的,骗取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不法分子往往遵循吃小亏占大便宜的原则,给对方以高额回扣作诱饵,如金钱、汽车、不动产、股票、金首饰等,有的甚至施以美色和提供不健康的娱乐服务,诱骗对方签订合同。
  
  2、在假合同的签订中,欺骗方在条款中给对方以优厚的条件。
  
  如购进物品价格低、给对方的利润高、紧缺的原料保证供应、产品保证销售等等。其实,在这些优厚条款的背后,是骗取钱物或掩盖着另一个非法合同。
  
  3、合同的主体多为“皮包”公司和个体经营者。
  
  从假合同的数量上看,假合同的主体大多数是一些无资金、无场所、无办公机构的皮包公司和个体经营者。他们采取种种手段,制造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诱使对方上当。
  
  4、合同的极个别条款制订得十分苛刻。
  
  为了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根本不准备履行,在大量的优厚条款中,往往隐藏着制订得十分苛刻的个别条款。如达不到的规格、精度、纯度质量标准,根本不能执行的交货日期,大于利润的运费,无法加工的式样等。合同一旦不能执行,便控告对方违约,借以达到骗取钱物或罚金的目的。
  
  5、异地签订合同。
  
  为了弄假成真,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对方人地两生,不知道自己底细的弱点,在异地签订合同,一旦得手便隐匿身份,使对方难以发现。
  
  6、成交多为新客户。
  
  一般说来,在老客户中,由于双方比较信任和熟悉,在长期的交往中建立了互相依赖的经济关系,不会以签订假合同来欺骗对方。而不法分子与新客户签约往往干的是一锤子买卖,一旦达到目的便马上和签约人脱钩。
  
  7、利用各种关系蒙蔽对手。
  
  为了使对方信任自己,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老战友、老同学、老上级、老部下,以及各种亲属关系,使对方在心理上丧失应有的警惕,在亲切、和谐的氛围中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假合同生效吗?答案是是假合同按法律规定是不具有生效条件的。假合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当事人稍不仔细,就会带来莫大的损失。我们要学会拥有一双火眼金睛来辨识生活中事物的真真假假,不违法不犯法,才能更好的生活。
  
  


·民事诉讼法里有不有合同诈骗罪?
      民事诉讼法里有不有合同诈骗罪?民事诉讼法是可以有合同诈骗罪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的好处有:1、无须支付诉讼费用;2、被告人家属为获取受害人谅解进而让被告人从轻处理,一...


·就业意向书签了合同没签毁约需要赔偿吗?
      就业意向书签了合同没签毁约需要赔偿吗?不需要违约金,意向书的签订不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体不具有约定力。意向只是合同前期双方意愿的体现,并无实质性经济往来,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因一方某些原因,可以取消意向书中对未来事件的意向约定。所以无权要求赔偿。意向书作为约定订立合同的合同,在预约中已经约定了合同的主要或全部内容,并附约在未来特定时间订立正式合同。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意向书的效力作出规定,通常的意向书内容中都含有导致其丧失...


·投保人没有签字可以解除合同吗?
      投保人没有签字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投保人未签字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二、关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怎么维权
      现实生活中,很多买卖交易的行为都是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比如一般的超市购物等等。此时,如果买方的权益遭受损害,对于买方来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怎么维权呢?退一步来说,不管有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如果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下文中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一、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怎么维权? 此类纠纷现实生活中很多,比较常见于建筑工地建筑材料配送、超市物流配送及饭店食源材料配送等上门送货的情形,因为没有书面合...


·科技产品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科技产品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科技产品购销合同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地址: 为了增加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全自动黄金旋流重选机”相关事项签订以下合同: 一、双方的责任、权力与义务 甲方: 1、甲方有权选择自提设备或委托乙方配送。甲方从交付购置设备订金起计算交货时间,乙方如不能按期...


·合同违约赔偿多少保证金?
      合同违约赔偿多少保证金?1、合同违约赔偿的保证金是遵从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


·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一般情况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一方当事人故意阻碍所付生效条件成就。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但须待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在此期间之内,虽然法律行为尚未确定生效,但已经成立的附条件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如果在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前,一方当事人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将构成违约。2、对恶...


·建设合同订立审核的重点是什么?
      建设合同订立审核的重点是什么?工程建设往往都需要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完成,而且工程建设中涉及的项目比较多,建设工程金额比较大,因此工程建设中建设合同订立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建设合同订立的审核一定要引起重视,以免出现错误,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不仅不利于工程建设的进度,造成的建筑工程也很难达到验收标准。一、建设合同订立审核的重点1、合同预算部审核合同文字和结构、价款及价款调整(投标文件的经济标或项目价款计算书作为合同附件)、合同款支付、变...


·中介居间合同毁约如何处理?
      中介居间合同毁约如何处理?中介居间合同毁约在不存在的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之下的处理方式是支付违约金。居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卖方与中介在解除合同时可以适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看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合同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依照约定解除,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13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