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年月日
  
  用人单位(章):员工(签名):
  
  签收时间:年月日签收时间:年月日
  
  注:1、此证明书壹式贰份,单位留存备档壹份、员工个人留取壹份。2、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注意事项
  
  第一,出具证明的时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假如劳动者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是否以此为由拒绝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劳动者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为劳动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系,而且从《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内容来看,劳动者是否办理工作交接并不是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先决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二,有劳动关系存在是前提。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女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男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若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双方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属劳务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也就没有出具该证明书的义务,也不应出具。
  
  第三,证明的内容应慎重,不能随意书写。例如合同期限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诸如此类,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的等等,表述看似相似,无伤大雅,但是结果却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家族式经营,雇请的劳动者都是沾亲带故的。劳动者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就会找老板开后门让用人单位开具证明,有些用人单位碍于情面等各种原因,开具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利的证明,反被别有用心的劳动者利用。笔者就曾碰到真实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一家用人单位负责人来本所咨询,其单位一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但是主动离职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老板是远亲,就给劳动者开具用人单位将其辞退的证明,结果劳动者凭此证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第四,注意证明内容的措辞,尽可能地使用法律规范用语。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国企为了显示自己强势地位,喜欢使用“开除”“除名”等,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开除”的处理程序非常严格,如果程序不当,极有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授之以柄,仲裁庭或法院就有可能判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第五,证明送达劳动者方有效,注意保留送达回执。证明送达时间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界点,关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曾有一家单位,劳动者当天口头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同意,第二天劳动者刚好去单位所在地方其他企业找工作,结果在去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劳动者家属一口咬定是上班途中,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予以否认,但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口头协商的,用人单位又无法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最终只能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终止劳动合同时,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如果遇到不公待遇,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相关的权益,不要自己闷声吃大亏,如果需要帮助,本站律师全程为您服务。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
      生活中会存在着许多的意想不到,总是打乱我们的一些计划。比如当你刚签好一份劳动合同后,你却发现你不能从事这份工作了。那么你将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下面是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签了中途离职可以吗?可以。无论签订了多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有自主择业权。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


·试用期职工能否辞职,试用期可以辞职吗
      由于很多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认为在试用期内是不能辞职的,只有过了试用期之后才能向单位此罪。那究竟在试用期职工能否辞职呢?而要是允许辞职的话,那么职工试用期辞职支付违约金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职工能否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试用期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天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有哪些?
      天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有哪些?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______类型__期限的劳动合同,现经___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协商一致(或:因出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第___条协商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确定于_____年___月__日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二、乙方在...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现实生活中所有的工程都必须经验收后才能进行销售。建筑工程具有庞杂性,按照标准将其划分为一个个的小工程有助于尽快完成验收工作。划分后,在发现不合格的地方后,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辨别出示那方面的技术问题出现了偏差。那么,究竟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标准 4.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


·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公式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公式是什么?一、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公式是什么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一般来说,工程质保金不计利息。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修复费用,需要由施工方承担,质量保证金就是说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相关的费用从中扣除,不够的部分在向施工方追偿。如果质保期内没有质量问题,质保期完后退还给对方。一般来说,建设单位 应在出现...


·劳动合同两年的试用期是多久
      劳动合同两年的试用期是多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两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1、当事人的身份不同。 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加班工资怎样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加班工资怎样计算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什么情况下会赔偿?
      解除劳动关系时主要分员工解除、单位解除、协商解除、合同终止四种情况,每一种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很多员工在离职时不知自己的情况是否能获得赔偿。劳动法中指出,用人单位不满足劳动法中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是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以下是遇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时的经济补偿操作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


·工伤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工伤社会保险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险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部分。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加3元;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工伤认定...


·如何区分承包劳动关系的不同?
      如何区分承包劳动关系的不同? 在承包关系中,承包方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需要按照企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发包方负责检查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不直接参与承包方的日常工作。发包方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在其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由此引出了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重要区分点—人身隶属性。 如劳动者举证证明酒店制定的各项劳动视章制度适用于自身,且接受酒店的劳动管理,从事酒店安排的...


·劳动关系续存期间怎么认定呢?
      在我国,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会面临对劳动存续期间的认定。我国对于劳动者也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的约束和保护,那么劳动者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知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劳动关系续存期间怎么认定呢?请让我们为您解答一下。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限。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存续期就是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但合同到期后,双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