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离婚案件中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延伸补充: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四、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如有固定工作的支付工资的30%-20%。无固定工作的可按照同行业收入标准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而支付者的个人奖金或相应的继承或其他来源的财产不作为这类费用的支付范围。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我国的法定离婚方式有两种,包括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其中不同的离婚方式不仅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另外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也是不一样的。那到底夫妻离婚需要什么材料呢?我们将区分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如何协议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协议离婚的主管...


·夫妻在起诉离婚期间注意什么
      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在满足了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立案受理,也就是说才能够启动离婚诉讼程序。而对于当事人来讲,在起诉离婚期间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到底起诉离婚期间注意什么呢?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起诉离婚时原告要注意什么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 、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应该注意的是...


·女方单方面提出离婚孩子才一岁能判给女方吗?
      女方单方面提出离婚孩子才一岁能判给女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很多资源型城市,都存在大量棚户区,居住在这里的人们生活环境很差。国家为了改善其居住环境,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改造过程中,棚户区居民最关心的应该是补偿金额及安置方案。那么,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给您具体讲解下。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夫妻财产分配怎样进行?
      离婚是一种在法律上夫妻关系的消失。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结婚之后因为各种各样的事由而导致婚姻的破裂,婚姻破裂之后需要面临的问题就是财产的分割。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夫妻财产分配怎样进行?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


·离婚后抚养权在哪里变更
      离婚后抚养权在哪里变更可以协议变更去公证处公证(公证非必须),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变更。1、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2、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扶养权,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变更协议,表明变更的事实就行了,双方签字就有效了,不用到法...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可以吗?
      有的夫妻虽然想要协议离婚,但却发现无法协议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那实践中,夫妻中一方起诉离婚可以吗?这样的情况一般是算单方起诉离婚,那程序又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可以吗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要在自愿的基础上结婚。离婚也是一样,男女双方要在自愿的基础上离婚,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 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丈夫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划分
      丈夫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划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因为老婆出轨而导致离婚,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老婆的出轨行为,那老婆就属于过错方,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老公方。根据诉讼中分财产时如果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多分的财产,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老公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并要求出轨老婆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


·法院能否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按实际情况
      法院能否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按实际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外形成的债务,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由于房产是共同财产,法院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按法律规定将房产拍卖来偿还债务。另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方有债务,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


·第一次起诉离婚要多久开庭
      第一次起诉离婚要多久开庭 对于法院开庭的次数和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咨询办理案件的法官。但案件审结期限参考如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 诉讼离婚时间基本上是咨询...


·最新离婚诉讼管辖权该怎么确定
      夫妻诉讼离婚的,此时需要先确定好管辖法院,毕竟不是所有的法院对你的离婚案件都是有管辖权的。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对,那么就会导致案件不被受理,自然最终也无法达到离婚的目的。那最新离婚诉讼管辖权该怎么确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最新离婚诉讼管辖权该怎么确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