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基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被开除,但不乏有些单位以符合辞退条件而将该怀孕女工辞退。那到底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有哪些,如果怀孕的女工被辞退了怎么办?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有哪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怀孕女工被辞退了怎么办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的工作强度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更不得随意开除。以上就是对“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的解答。您在被辞退时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形看看具体如何处理。而要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此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变电站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变电站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变电站是电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确保质量过硬才行,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到人民群众用电安全。建设方将工程承包给施工企业后,双方会签署一份工程承包合同,里面会写清楚工程质量保修期。那么变电站工程质保期是多久?下面我们给您具体分析下。 一、变电站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1、基础设施工程、...


·工伤肇事逃逸应该如何处罚
      工伤肇事逃逸应该如何处罚(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二)刑事处...


·一、入职后未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一、入职后未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 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1)订立前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劳动合...


·合同约定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合同约定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合同约定工资一般情况下是不包括加班工资的,加班工资必须是在合同当中另行的进行约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是什么?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是什么样的?现在在我国涉及到相关的建筑工程方面的问题的话,可以说都会得到社会上非常多的人的关注,而且对于建筑工程方面的各项检验标准也是非常的严格的,在我国也存在着这样一份与世界接轨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那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是什么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利,这是对《劳动法》的补充,那么我们在下文就和您聊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


·建立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建立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确认为派驻整个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确认整个工地班组安全员,确认为整个工地班组质量员。 2、负责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机具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3、负责于提供施工图纸套,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4、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及定位放线工作,监督承包人的...


·重大工程质量的依据是什么?
      重大工程质量的依据是什么随着如今我国各方面的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在施工过程当中,针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也逐步的在提升过程当中。现如今工程质量等一些重大事故已经很少见了。但是如果一旦酿成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话,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的是,重大工程质量的依据是什么? 一、重大工程质量的依据是什么? 重大质量事故一级是指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这儿指的死亡30人不是事故中一次性死亡人数,也包括在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量刑?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量刑? 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法律规定,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工伤抚养费怎么计算公式?
      工作中不少地方会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不幸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受伤而严重致残,一般这种情况用工单位都会根据受伤者的伤残情况对其进行赔偿。对于严重受伤的其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是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那么,工伤抚养费怎么计算公式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来介绍一下。 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2023年是怎样的?
      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工作的原因,突发疾病,或者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属于工伤里面的伤残,对于伤残,我国有相关的机关鉴定,我国法律也对伤残的级别做出了规定。那么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2018年是如何规定的? 一、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