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应注意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应注意哪些
  
  一、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应注意哪些
  
  1、委托事项明确。
  
  法律服务委托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订合同。聘请时应当查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个人的执业证书;
  
  2、授权范围清楚。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并且《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委托人应注意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授权范围予以明确约定,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代理期限明确。
  
  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委托代理行为的具体期限。代理期间过长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4、支付报酬明确。
  
  委托合同分为无偿的委托合同与有偿的委托合同。
  
  (1)无偿的委托合同:一般是亲友或熟人等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只需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有偿的委托合同:一般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订立的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和报酬。
  
  而无论是无偿的委托合同还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委托费用和报酬的多少以及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5、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
  
  代理合同中会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权利,被代理人支付代理人相关的报酬,超过代理权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除非被代理人追认即可生效。
  
  二、委托合同必备条件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写全称,不可简化或使用代号。
  
  2、委托标的。也称委托事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这既可以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是利益。
  
  3、受托的权限范围: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受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之内从事自己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从事有关事务,其后果应自己负责。
  
  4、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5、委托期限:是指自委托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项、全部清结之日止的具体时间,如超越这一期限为逾期。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约束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7、报酬支付: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是有偿合同,则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期限等。
  
  8、违约责任: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便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仲裁机构改革、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所遵循。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是通过某仲裁机构解决,还是诉请某法院解决。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在具体的实施上肯定需要当事人注意其中的约束,但是在实际的案例中有自己的委托的合同才是重点,不过在权利的行使的过程中存在一些报酬上的问题,就是当事人应该支付多少钱的事情,因为不同的案件自己接受的价格是不同的。
  
  


·红木家具购销合同范本
      红木家具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红木家具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红木家具基本情况 (对红木家具基本情况进行阐述) 第二条 质量标准:每件红木家具应符合QB/T2385-2008 新版《中国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规...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是否可以申请补偿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是否可以申请补偿 一、是否可主张违约金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一、消防不合格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可以吗?
      一、消防不合格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可以吗?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一、店面合同合法.违约金最多是多少钱?
      一、店面合同合法.违约金最多是多少钱?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担保法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


·合同法撤销权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法撤销权效力如何认定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我们在民事交易过程中,更倾向于选择签订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如果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我们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合同,损害自己的权益,此时若想行使撤销权,合同法里关于撤销权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呢。为了解决这一困惑,“”在此为您解答关于合同法撤销权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合同法撤销权效力消灭情形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负有交付租金的义务。单务合同仅一方负有债务,另一方享有权利,自然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等能够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自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余地,可能会适用的是后履行抗辩...


·变更合同一份是否有效?
      变更合同一份是否有效? 一、变更合同一份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风险点有哪些?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风险点有哪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 二、合同...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追偿权如何行使?
      一、关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民法典》第519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连带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是就各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至于在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中如何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难以确定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的,视为份额相同,即由各连带债务人平均分担债务。 二、关于连带...


·举报广州租赁合同偷税漏税需要哪些材料?
      举报广州租赁合同偷税漏税需要哪些材料?1、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据: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税务违法事实证据包括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原件复印件均可。2、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税务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关的书证物证等。3、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