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条件怎么办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条件怎么办 一、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条件怎么办
  (一)对于房地产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条件,很多购房人并不采取行动,天真的认为房地产商违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现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的,如果购房人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房地产商的违约行为。对房地产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权或索赔权。
  (二)《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通俗一点讲:房地产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如果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购房人解除合同后怎样去索赔?
  购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9、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房地产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房地产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间。这样才可以拿到我们应该有的赔偿。
  此时购房者一定要及时的提出异议,并且不能实际的接收商品房,不然以后产生纠纷就说不清楚了。若商品房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使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湖南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的依据是什么?
      湖南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的依据是什么? 九级伤残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 1、 医药费:根据实院发生计算,请一定保管好票据原件; 2、 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3、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500至5000元; 4、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5、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


·认定交通事故工伤时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要是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此时也是有可能认定为工伤的,而在认定交通事故工伤时,也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认定材料,经过认定之后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认定交通事故工伤时需要怎样的材料。 一、认定交通事故工伤时需要哪些材料 1、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 2、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应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提交什么材料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提交什么材料 实践中,转让商标与转让注册商标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中转让注册商标的话,那么就涉及到注册商标相应权利的转让。此时需要到商标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那么此时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提交什么材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提交什么材料 在经济活动中或其它原因商标注册单位需要转让注册商标的,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1、申请书件:《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受让人营业执...


·摩托车没年检能注销吗?
      摩托车没年检能注销吗? 一、摩托车没年检能注销吗? 摩托车没年检是可以注销的,摩托车没年检超过审车月份的最后一天注销。注销期限具体如下: 1、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年 检验2次。 2、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


·什么情况的交通事故赔偿不能调解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是大部分的司机都会在生活中都会遇到的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双方之间大部分都是通过交警进行调解赔偿。不过此时要注意了,不是所有情况下的交通事故都允许进行调解的。那么什么情况的交通事故赔偿不能调解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一起了解了解吧。 1、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现在全国每年发生十几万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受害人及家庭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发生事故就涉及到赔偿问题,关于赔偿标准各地标准不一,湖北省作为中部大省,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新内容?下面我们就我们整理的资料来做一个简单了解。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一、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项目包括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


·伴随交通事故而来的是财产损失,财产具体损失多少
      伴随交通事故而来的是财产损失,财产具体损失多少,需要进行评估,那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怎么评估?交通事故发生后,常常有车辆被扣的现象,那交通事故后能否扣押车辆?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怎么评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2、现场勘验、检查; 3、调查有关情况; 4、进行有关的检验、鉴定; 5、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道路交通安全...


·犯了内幕交易罪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内幕交易罪怎么量刑处罚?内幕交易罪的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


·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是什么?
      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是什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


·处理交通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处理交通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为了整治一些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我国制定的有严格的交通罚款标准。在日常生活当中针对一些违规操作的司机,对不同的违规原因,都有着不同的罚款标准。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处理交通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处理交通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1、醉酒驾驶机动车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警队委托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警队委托书包括哪些内容?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___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事由___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月日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有限制吗?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