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房二卖的产权属于谁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房二卖,是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交易市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对于购房者而言,一房二卖严重影响房屋产权顺利过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房二卖的产权属于谁呢?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一房二卖的产权属于谁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不动产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谁办理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谁就依法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若出卖人在分别与第一、第二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若对第一买受人完成了不动产登记,则第一买受人因登记之完成而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使出卖人对第二买受人陷入了履行不能,第二买受人可依法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若出卖人对第二买受人完成了不动产登记,则第二买受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由于物权有优于债权的效力,如果不动产由第一买受人占有、使用,第二买受人则可以依法请求第一买受人返还不动产,则第一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如果两人均未完成不动产移转登记,则两人都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而只是均取得了要求出卖人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自己的请求权。
  实践中,法官要根据占有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居住时间情况来进行判断,综合考虑。
   二、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
  任何一个买受人都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商应对第一买受人履行交付义务,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解释》第八、九条规定,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
  无效合同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手房买卖之间的麻烦事情太多了,有很多都是一般购房者意想不到的,购房者往往到过户时才发现房子根本没法交易。因此,购房者在房屋交易前要“三思而后行”。实践中。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如何立遗嘱?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如何立遗嘱? 一、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如何立遗嘱?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可以通过书写一份遗嘱,然后双方签字确认的方式来完成订立遗嘱。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民族:____族 ,现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我与_______系夫妻关系,丈夫/妻子______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去世,我们夫妻共有财...


·离婚转移房产怎么办 离婚藏匿不动产如何处理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想要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于是有的人就会选择铤而走险,转移共同房产。而要是另一方发现对方离婚转移房产的话,那么您知道此时该怎么办吗?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离婚转移房产怎么办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


·如何预防房屋中介纠纷,房屋中介纠纷怎样防范?
      二手房买卖行为有一定的复杂性,为了避免纠纷、稳定市场,我国对二手房买卖也有很多具体的规定。而要是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二手房的话,是很容易产生中介纠纷的。那么您知道该如何防范房屋中介纠纷吗?请跟随率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审查中介的资质 看两证,细辨真与假。所谓两证,即指房产中介公司既要有房地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又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如果只有经营许可证,没有资质证书,一般是咨询机构,可以搞房屋政策、信息等咨询,不能做房屋租赁...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批复的理解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批复的理解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论与分岐(一)审判实务判决结果不一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浙江省温州中院曾专门组织课题组,对瓯海、瑞安和苍南三个法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多数法官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法院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少数法官认为,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的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北京市...


·北京买房资格核验时间需要多久?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不少人想要在那里工作定居,那么房子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北京买房需要一定的购房资格。房屋交易是大宗交易,尤其是以北京的房价,又涉及到人们在北京的福利待遇等问题,所以在北京需要进行买房资格核验,核验没问题才可购房。那么北京买房资格核验时间是多久呢?我们来为您解答此问题。 一、北京购房政策 北京市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相继推出了多项政策,限购政策便是其中一项,此项政策对房屋购买资格的审查是十分严格的。其实,现在不只是北...


·一、贷款买房提前还贷的情况?
      一、贷款买房提前还贷的情况有哪些 1、等额本息贷款,没有超过贷款年限三分之一,此类房贷者可以提前还款。等额本金,没有超过整体贷款年限四分之一,此类房贷者可以做一部分提前还款。 2、公积金月缴纳金额较高的房贷者,由于公积金是专款专用,如果不用于还房贷,放在账户里也取不出来,所以还不如提前还贷。 3、房贷利率处于上浮中的房贷者,虽然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了,但是如果你的房贷利率没有打折,而且处于上浮状态中,也可以考虑提前还款,...


·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广告中的许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构成要约。《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认为,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要区分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因为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是没有约束力的。—般认为:如果购房人想要以确定的形式确认销售广告中的种种许诺和条件,应该在签定购房协议时将这些条件纳入合同之中,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如此...


·近年来,在一二线城市,房市价格暴涨,许多人面对高涨房价望而却
      近年来,在一二线城市,房市价格暴涨,许多人面对高涨房价望而却步。其中就有许多是适龄就读的家庭,面对学区房一房难求的现象,国家推出租售同权等等政策,那么租售同权租房入户到底针对那些人群呢?我们接下来就为您总结一下。 一、租售同权租房入户的内容是什么? 去年中国租房市场租金规模也就1万亿左右,而美国高达3.5万亿。就租房市场的未来发展而言,空间依然很大。但是,在一线城市的租售比严重失衡,租房远比买房合算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人选择租房,因为在...


·房价上涨开发商违约怎么办
      房价上涨开发商违约怎么办按照以上《合同法》说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房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构成违约,但其无权解除合同,买方作为守约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买方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买方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二、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最高是多少根据这一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对...


·一、用房子折抚养费可以吗?
      一、用房子折抚养费可以吗? 是可以的; 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如果没有经济收入的,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用房子来折抵抚养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


·可以说在与房屋相关的行业中利润都是很大的,而这也就让一些人产
      可以说在与房屋相关的行业中利润都是很大的,而这也就让一些人产生了不良的想法,想要通过各种方式、途径来损害他人利益,从而让自己获利。在通过中介租房的时候,这种情况比较常见。那其中租房中中介设的陷阱都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租房中中介设的陷阱都有哪些 社会上很多不正规的中介公司货个人中租房过程中,通过耍手段、设陷阱方式坑害租客,令其损失钱财,还严重影响了生活和工作。 (一)陷阱一:隐瞒代理期限到期房屋擅出租 一般来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