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贿罪的辩护词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一、汤某宏构成行贿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较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然而,本案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没有谋取重大的不正当利益,也没有因为行贿犯罪给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关注到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正当利益”,仅仅用汤某宏和王某春的言辞证据证明“不正当利益”,而无客观证据与之相印证,明显证据不足。不仅如此,请求法庭在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尤其后两笔指控,侦查机关没有对“是否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进行侦查。

  针对本案第一笔指控,即“橡胶管道更换钢管”,本辩护人上网查询并咨询有关专业人士,得知橡胶管道与钢管的作用完全一样,并且橡胶管道的造价要高于钢管(每平方米造价要高一倍);第二笔指控,即“使用原来的管道”,但是侦查机关并没有对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施工中是否确实使用原料的管道代替新的管道。而该两笔指控中,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中是否注明必须用橡胶管道或新的管道?而不争的事实是:用塑胶管道和旧管道会大大的将工期提前,而对于相关的安装合同,工期、时间就是金钱。第三笔指控,即“汤某宏感谢王某春对其公司业务的关照、联络感情”并不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畴;第四笔指控,检察机关未能举证证明XX公司之所以中标是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竞争法则,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春为XX公司参与招投标谋取竞争优势,更没有证据证明XX公司中标后侵害了其他竞标者的利益。

  鉴于前两笔行贿行为可能为单位谋取了所谓的不正当利益,而汤某宏本人也认可全部行贿事实,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再提出异议,但需要强调的是,有关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指控的证据远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地步,而后两笔行贿事实中没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恳请法院对上述情况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汤某宏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根据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汤某宏是于2014年2月25日主动交代了向王某春行贿135万元的事实。依据汤某宏2014年2月26日询问笔录和王某春2014年3月4日讯问笔录,侦查人员于2014年2月26日对汤某宏进行第一次询问而不是讯问,意味着侦查机关还没有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而侦查人员对王某春第一次讯问的时间是2014年3月4日,并承认收受汤某宏135万元的事实,结合以上三份证据能够证明汤某宏具备特别自首的法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知,特别自首的成立标准低于一般自首,以上司法解释也只规定行为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就构成特别自首,而“追诉”显然指的是立案。然而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汤某宏的立案时间是2014年2月26日,则汤某宏具备在追诉或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自首情节。另外,法律规定对于这种行贿的特别自首的处罚幅度要低于一般自首。一般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对于特别自首,可以减轻、免除处罚。因此,汤某宏在被追诉前(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行贿王某春135万元的事实,构成特别自首,恳请法院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汤某宏坦白交代、认罪悔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汤某宏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主动交代了向谢桥矿副矿长王某春行贿135万元的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汤某宏作为单位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开庭审判前代表单位向法院预交了135万罚金,并认可全部行贿事实,明确表明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

  汤某宏所在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向检察院和法院求情,并提交了《关于对汤某宏董事长减轻、免除处罚的请求报告》和《情况说明》两份文件,也希望法院对其减轻、免除处罚。被告单位所在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表示:“汤某宏回归社会有利于企业和开发区的发展”,并承诺:“监督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在没有认定自首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但是汤某宏具备特别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为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汤某宏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考验期为两年以内的缓刑。

  2、辩护词之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一般来说,纪检委也好,检察院也好,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前,都会先从行贿人入手取得突破,掌握线索证据后,才会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双规或者启动侦查程序。所以,行贿和受贿,虽然是不同的犯罪主体,但却是相伴相生的两个犯罪。检察机关多数情况是把受贿和行贿分开起诉,有时候也会合并起诉,在一个案子里同时审理受贿和行贿。

  根据多年办案经验,笔者认为对行贿罪的主要辩点有三个:第一个主要辩点是看被告人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扩大化,把社会上常见的求人办事现象都涵盖了进去,比如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审批项目的程序过慢,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为了加快审批进程,去找关系送钱,这也被纳入不正当利益范畴。但毕竟还是有一些人送钱目的是被索要,而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迫不得已才送钱,并没有获得不当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认定为行贿犯罪。

  第二个主要辩点是看犯罪性质,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两者的处罚幅度相差很多,个人的行贿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单位行贿罪,无论数额是多少,哪怕达到一个亿,处罚最多也会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可以说,两者的量刑差距非常巨大。但有时,个人检察机关对行贿性质把握不准,就会把明明是单位行贿的案件按照个人行贿犯罪起诉,比如公司领导为了某个项目投标或者审批行贿后,之后公司解散、注销,案发后检察机关找不到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以个人行贿犯罪起诉。所以,律师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还要看是不是应该定单位行贿。主要判断点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无论是管理层决策,还是单位领导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个人决策)决定,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违法所得实际归单位所有,等等。

  第三个主要辩点就是前面谈到的,律师要审查案件证据并询问被告人,注意有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况,如有就可以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对行贿罪的辩护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辩点,比如有无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社会恶劣影响,有无被索要情节,以及被告人及其公司积极向法院交纳罚金,等等。

  3、行贿罪存在不要求存在对向的受贿罪

  行贿罪中当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表明其“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志时,其行为已经完成,至于行贿人是否实际谋取到利益、受贿人是否愿意或实际收受到了财物并不能影响其行贿犯罪的成立。对方的态度只能决定受贿罪是否成立。在直接行贿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收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图,是行为人构成受贿罪主观方面的第一要素。如果没有收受贿赂的意图,不可能成立受贿罪。在实际办案中可分为几种情况: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当场拒绝接行贿人的财物,行贿人最后将财物拿走的情形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既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也没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当然也就构不成受贿罪。但行贿人只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即可成立行贿罪。第二,行贿人不听劝阻,任意将行贿的财物留放在国家工作人员处,国家工作人员及时交给有关部门处理或国家工作人员碍于情面,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贿赂暂时留下,待行贿方离开后,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收受了财物,但主观上不具备收受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为将收受的财物交给有关部门,显然也不构成受贿罪。但对于行贿方而言,主观上认为国家公务的公正性与廉洁性是可以收买的,客观上有行贿的行为,如果其追求的是一种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的规定,仍然成立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得以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区别行贿罪与非罪的关键,对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方,对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刑法不管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非正当利益,只要是其利用了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务,都构成受贿罪。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有利于分化瓦解行贿受贿的攻守联盟,从行贿一方获取宝贵的行贿受贿的证明材料,更加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

  司法实践中,既然成立受贿罪,一般意义上的行贿方应该是存在的。但这种行贿是否属于刑法调控和惩处的范畴,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行贿罪的行贿行为,才能作为受贿罪的“对应犯”而存在。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大量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同时并存外,存在着只成立受贿罪不存在行贿罪或者单成立行贿罪而不存在受贿罪的情况,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受“行贿罪与受贿罪中任一罪的完成均以相对应之罪的完成为条件”理论的束缚。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1、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


·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定义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 (二)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缓刑辩护 1、《起诉书》指控某某某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起诉书》指控某某某销售的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某某某本人都已记不清清楚,只是大致记得一些品种。某物流公司的也没有相应记录,更没有买方的相关材料来证明。而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的药品价值为仅为16.2734万元,这部分药是某某某从某某某附院药房截留获得的,<{{tjlytel}}>由某某某附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即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一、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二、盗窃罪中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 (一)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


·侮辱、诽谤罪的定义以构成要件
      一、侮辱、诽谤罪的定义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 二、刑法对于此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法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


·赌博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赌博罪的定义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挪用公款罪的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