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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到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其一、业主收房之后,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时、依法成立业务委员会,以便更好的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共治共管,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二、在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很好的履行物业管理及维护等职责的情况下,业主可否拒付物业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们平时应注意固定或保留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才能视情况对是否减免物业费作出判定。

  其三、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或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但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可以要求减少物业费用。


·物业费的收缴对象
          物业公司在提供了物业服务以后,该向哪些人收取物业费呢? 1、通常情况下,小区入住之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便开始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业主在购买房屋之时便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成为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方。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约主体,业主有权获取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也有义务向其支付对价,依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 2、开发商也可能需要承担物业费。如果小区入住之时,如果开发商仍然有...


·人防车位上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
      只要不影响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是可以安装的。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的规定,业主安装充电桩前需由物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很多物业以人防车位为由拒绝出具上述证明材料,但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是在后续的现场勘查、建设施工等阶段中涉及的问题,还有赖于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后作出判断,...


·同一小区物业费执行双重标准是否合法?
      

    物业在物业费的收取上采取了双重标准,在此小区租房子的人被要求交双倍的物业费。“业主去交物业费,收5毛;出租户去交物业费,居然要1块钱。”物业执行双重标准是否合法?

  能否实行双重标准,相关法规没有明确。“目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所针对的是普通住宅,所有非普通住宅的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而政府指导价也仅仅针对小区的前期物业。“比方说,小区...


·车子小区被刮,物业是否有责?
      

    公司老总张先生前几天买了一辆奥迪新车,原本是很开心的,可是保险还没办理好,停在小区里却被别人给刮花了,问小区的物业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解答:是否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在法律上取决于张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保管合同还是仅为场地使用合同关系。若双方有就停车事宜签订合同...


·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业主表示我长期不在家,房屋处于空置,不曾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其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虽未收房...


·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认为:自己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对业主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现在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而发生车辆被盗,所以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其丢失车辆的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收取的物业费只是小区设备的管理费、维修费、卫生费等,并不包括对业主财物的保管费用,因而自己并没有保管义务。所以对于业主的损失,他们感到很遗憾,可是责任并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与被告物业公司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低层用户缴纳电梯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因此对于电梯费用,底层住户是否分摊首先要看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在业主公约中明确注明底层业主不必交纳电梯费用,或者业主大会已经同意底层业主不必交纳电梯费用,那么底层业主可以依约不承担该费用。但如果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底层业主则...


·业主和承租人对于物业费的分担
          在房屋出租的情况下,物业费到底该由业主还是承租人来承担?
    
    1、如果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物业费的承担做了约定,就应遵循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约定由...


·拆迁户有权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


·房子没住,物管费可否不交?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往往以入住交接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和规范,如要求开发商要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


·物业公共区域业主拥有的权益
      无偿利用业主共用财产,进行有偿经营的方式是:利用电梯间、公共走廊、物业外墙、楼顶等作为广告展位出租;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小区内道路两侧作为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利用大量物业地下室,对外出租,获取租金;利用地下车库,重复二次收取管理费用等。 导致这么多问题的核心是什么呢?就是社区业权分配问题。业权分配的核心是什么?华远集团早在两年前就提出了业权分配,并成为这一制度的首个实验者,华远集团负责人说,业权分配实际上就是解决“三清”,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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