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基础工程的建设越来越重要。工程建设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基础工程的建设越来越重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是保证工程是否能够放心使用、市民放心的标准。工程质量一旦不过关,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那么,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当符合本细则附件二所规定的资质标准。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资料中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其中,依法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检测机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第十条、检测机构在2005年11月1日前,已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各类检测资质证书,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重新申请资质就位。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分别或同时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资质,附件一中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的基本检测能力。
  
  
  第十二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检测员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的任命文件和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质量体系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第十三条、省建设厅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应为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出具声明。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受理后,不得修改。省建设厅对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提出质疑,要求检测机构出具原件的,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原件。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应当内容齐全,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或不真实、印鉴不全、字迹难以辨认等情况,初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省建设厅资质审批,是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自资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样。证号由省建设厅统一编码。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省建设厅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至少应当保存3年。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时,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自行作废,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三)、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四)、转包检测业务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七)、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如出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事项,省建设厅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若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授权签字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的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上岗证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和颁发。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质量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报告。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外省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到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须到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三)、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四)、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
  
  
  (六)、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权利、质量检测时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针,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和对问题的处理细则。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


·一、劳动合同过期后满一年没续签吗?
      一、劳动合同过期后满一年没续签吗 可以要求赔偿吗 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相当于期满后又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则根据第82条规定,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这话没错,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和未签...


·新员工入职破冰培训怎么做?
      一、新员工入职破冰培训怎么做? 破冰一词源于英国,意即打破僵局,缓和气氛的意思。该词被引入国内,意思是让一群陌生人通过自我介绍和一些简单有趣的游戏让您在短时间内达到相互熟悉,相互交流的目的。 新员工入职活动要让在场的每个人都参与进来。这不是陈词滥调,因为这样员工们才会觉得心理上很舒适,办公室的氛围也会大不一样。举个例子,你可以让每个员工都说出自己手机音乐里存的最尴尬的一首歌。 活动的原则是让每个人都在心里盘算自己一会要说什么,并且...


·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留多少
      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留多少钱??对于从事建筑工作的人来说,为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负责,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会对质保金做一定的扣押。以后,工程质量的各项检验都合格以后,会按照规定进行反还。但是,对于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留多少钱的问题,可能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所以,我们特为您整理了以下的资料。一、质保金的主要功能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


·江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怎么写 江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江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怎么写 江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


·职工被辞退后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
      职工被辞退后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了单位的经济利益会选择辞退一些员工,也就是所谓的经济性裁员。员工被无故辞退,其合法权益必然会遭到损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职工被辞退后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如果能,员工被辞退后如何索赔维权呢?本文将一一为你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职工被辞退后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 非因员工原因,公司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职工本人,并给予经济补偿。包含下列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本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对 A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 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1、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2、 2004年4月2日 及 2004年7月21日 各记大过一次,同时 2004年08月28日 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目录 ...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蓬勃发展。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也频繁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多发性、严重性等特点。所以我们要对工程质量严肃以对。如果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我们可以寻求以下法律依据,让我们了解一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一)相关的建设法规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


·园林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园林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具体要求是什么?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园林工程也随之不断发展。与此而来的是各式各样的工程质量问题。为了保证园林工程的质量,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检测,相关机构出台了多种园林工程质量保证措施。那么是园林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园林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地形标高: 为了使园林更具立体感、层次感,以及利用地形排水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规定的标高进行回填、营造,保证地形饱满,轮廓线自然,不...


·没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工资会不会发放
      没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工资会不会发放1、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对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2、若用人单位随意扣除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会得到哪些补偿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怎样约定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怎样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