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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公共保障性住房,合同有效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1. 刘某某通过北京某房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的宣传得知该公司在出售范庄在建楼房,于是到售楼处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介绍了该在建楼房可以办产权,系商品房以及楼房的户型、面积、房款等相关情况,刘某某在该公司的宣传之下就相信了该楼房是商品房可以办理过户手续,遂于2012年5月25日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 约定以人民币462627的价格认购某房产公司开发的范庄公租房项目5号楼17 层东2号房屋。刘某某依约分别于2012 年 5月25日及2013 年 8月20日向被告支付231314 元和231313 元,将全部房款付讫。另外应某房产公司要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变更等费用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及证书,故刘某某于2014年 3月18日补交了人民币132941. 28 元。认购书第10条约定:“甲方须在二年内保证将房交付乙方,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产,则须按国家标准执行。”但某房产公司未按认购书中约定履行交房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95568. 28元 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2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 6 0万元。

  

  3.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原告徐用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签订的《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无效;二、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返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土地出让金、产权变更费等费用共计595568.28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赔偿原告徐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交纳的款项 数额为基数,分笔起算(第一笔购房款231314元,自2012 年5月26日起,第二笔购房款231313 元,自2013 年 8月21日起,土地出让金、产权变更费及房款共计132941.28 元,自2014 年 3月19日起),均计算截止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于第一项判决内容执行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执行清;四、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信赖利益损失 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4.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指标房能否买卖?
      1. “指标房”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在实践中对某一类房屋的俗称。通常是指低于普通房价,但高于建安价(指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造、改建、安装等过程中,由原材料、人工、机械等产生的成本)的面向特殊人群销售的房屋。取得“指标房”购买资格的人通常为特定身份人群,由此区分“指标房”的种类,比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团购房、回迁房、安置房等。多数“指标房”交易时并不具备过户条件,因而价格较一般商品房较为低廉,但不乏有消费者仍对此趋之若鹜。...


·房产证保护你哪些权利?
      对房地产的保护不同于对其他一般财产的保护,需要由政府以权属登记的办法来确定其权利的归属。
房产证的作用
一、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权利人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才正式:生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的实质是房地产权的有价转移。房地产的市场行为是建立在...


·产权证保护那些权利?
      产权证的作用   一、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权利人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才正式生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的实质是房地产产权的有价转移。房地产的市场行为是建立在明晰的产权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房地产的买卖、交换、租赁和抵押,或者是现代经济发展产生的资产重组、招商...


·军产房能继承吗?
      1. 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1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两个儿子李某1与李某2。丰台区×路×号院×楼×号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该房产系军队房改成本价购买,该房屋系李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李某于2010年5月10日去世,刘某于2010年8月12日去世。李某与刘某均未留下任何遗嘱。李某去世后,总后北京丰台第一干休所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李某同志的丧葬费为72876元,6个月生活补助39798元,两项合计112674元,于201...


·房顶花园产权归谁?
      

商品楼宇的屋顶花园产权到底应当归谁?有人说归开发商所有,或卖或赠均自由;有人说归顶层住户所有,可分割建私人屋顶花园;也有人说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可以出租赚钱。其实,一座楼宇所占用的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既在楼宇之下,也有楼宇四周,更包括楼宇屋顶。所有购房人对这块土地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其屋顶产权应归这座楼宇的各个房屋产权人所共有。

  楼宇屋顶产权共有

  其一,从商品楼宇的成本和房价构成来看,...


·房产中介提供信息错误,应承担什么责任?
      1.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购房者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


·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有哪些?
      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的原因。
对于开发商而言,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主要原因有:
①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
②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
③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
④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
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⑥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
⑦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
⑧土地、房屋等有关部门查封、限制交易的等等。
对于购房者而言,不能办理房...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正常使用是否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侵权?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某一共同关系,他们基于该共有关系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一定的份额,而共同共有的特征是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共同共有人中的每一个人...


·买卖公房承租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自由转租和买卖公房使用权,现在允许公有住房公开有偿转让必然和该规定相冲突。第一,公房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属用益物权,从其法律特征上看,是允许转让的,需要明确的是该处的转让,是指房屋的使用权转让,并未对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任何侵害;第二,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为有效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购买到查封房,合同有效吗?
      1.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物权法》明确了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等规定,不登记不产生物权,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无关。最典型的规定是抵押权,原来规定抵押不登记,抵押合同无效,但是物...


·什么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房屋的所有权的区别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房屋的所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一般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明确的、独立的。 在区分建筑物中由于既存在着专有部分也存在着共有部分,因而要区分专有部分相互之间的界限及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这就决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仅的客体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重在利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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